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暂停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统一评价规则后,再依据新规定开展相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9月30日起,暂停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24〕5号),暂停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二、自2026年9月30日起,暂停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范本中要求的投标人“诚信综合评价分”分值以100分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按照本通知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共同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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